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现公告作废。 序号 |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| 权利人 | 不动产权利类型 | 不动产单元号 | 不动产坐落 | 备注 | 1 | 浙(2020)洞头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321号 |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部 |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/房屋(构筑物)所有权 | 330305011005gb00018f00280003 |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瓯华路125号瓯锦苑28幢201室 |
|
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04月28日
|